文件公告
关于在全市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各区县团委
,
市直属团组织
:
青年就业创业是共青团当前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重要工作。为调动社会资源帮助青年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按照团中央《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
2009
〕
3
号)和全团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团市委决定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一批
“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
(以下简称
“
见习基地
”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团中央、团省委的总体安排和要求,依托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市场机制为准则,以岗位需求为前提,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建立
“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
,鼓励单位提供适宜的见习岗位,为广大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各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
二、见习基地建设原则
1
、全面建立。由各区县团委、市直属单位团组织联系机关单位、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募集岗位,建立见习基地。没有建立团组织的市级机关及市属企事业单位也可在单位或系统内部建立见习基地。
2
、统一授牌。提供
1
个以上见习岗位的机关事业单位或
2
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业即可由团市委统一授牌。
3
、属地协调。原则上谁建立谁协调。各级团组织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由该团组织负责协调和具体对接工作。
4
、动态管理。团市委根据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对工作优异的见习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5
、基层对接。各区县团委、市直属单位团组织,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组织推荐青年参加见习,可以优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初次就业的青年。见习工作由团市委统一协调。
三、工作目标
2009
年
4
月上旬,各区县团委、市直属单位团组织,市级机关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将募集到的见习基地情况报团市委,团市委将授牌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首批市级
“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
及岗位需求。上半年,全市还将按照统一要求,继续建立国家级和省级
“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
若干。
四、首批见习基地的建立
首批见习基地的建立应充分考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规模、行业分布及所能覆盖的青年群体类别等要素。
(一)建立方式
发挥团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要与机关单位、乡镇,各重点联系企业、工作对象、青联委员、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和青年文明号单位沟通,争取在其中建立共青团
“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
。也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建立共青团
“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
(二)建立标准
1
、机关、事业单位(仅限非涉密岗位)及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
2
、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工作)条件,有承担见习任务的能力;
3
、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
2
至
3
个月,机关事业单位每期至少提供
1
个以上见习岗位,企业每期至少提供
2
个以上见习岗位。
4
、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与岗位相关的技能指导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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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至少每月
500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6
、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三)建立程序
1
、按照见习基地建立标准,广泛联系相关单位,经双方同意,团市委与有建立见习基地意向的单位签订共青团
“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
(见附件
1
)。
2
、见习基地统一挂共青团
“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
的牌子。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单位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审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五、见习管理
1
、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以见习单位为主,由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
2
、
3
、
4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日常管理仍以学校为主,联系建立见习基地的团组织负责跟踪服务;
2
、联系建立见习基地的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与见习人员管理。
六、实施步骤
1
、启动阶段。
2009
年
3
月下旬下发活动通知。
2
、实施阶段。
3
、深化推进阶段。
2009
年下半年,团市委将继续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共青团
“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
,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效。
4
、总结阶段。
2009
年
10
月底前,各团组织对活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工种总结报送团市委工农青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