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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公告

眉山市应急志愿者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9年02月1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眉山市应急志愿者组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志愿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在各级团组织注册登记,有能力参加应急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应急志愿服务在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和指导下,由团市委、市消防支队、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团市委负责应急志愿者的日常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及时组织志愿者参加应急服务。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动员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应急志愿服务,并利用行业协会优势表彰奖励应急志愿者,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市消防支队负责应急志愿者的训练、演练。

第四条   团市委建立应急志愿服务档案,包括志愿者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记录,提出志愿者表彰奖励方案。

第三章   应急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五条   年满 18周岁, 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   具备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四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直接到眉山市青少年服务窗口,填写《应急志愿服务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   团市委对申请人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审核合格,向申请人颁发“眉山应急志愿服务证”。

第五章   应急志愿者权利

第十一条   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第十二条   对所参加的应急服务活动可能面临的困难或危险具有知情权。

第十三条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志愿者受市政府应急办和团市委派遣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或参加训练、演练,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可向受助对象请求必要赔偿;没有受助对象或受助对象不具备赔偿能力的,可依法参照因公受伤办法申请赔偿。

第十四条   对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获得组织管理机构的帮助。

第十六条   可申请取消应急志愿者身份。

第六章   应急志愿者义务

第十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服从组织管理机构的安排。

第十八条   向组织管理机构提供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   保守政府和受助单位的秘密,维护受助人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按时参加培训、演练、应急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非法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应急志愿服务时应当持应急志愿服务证并佩戴应急志愿服务标志。

第七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FS:PAGE]   组织管理机构每年表彰奖励一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应急志愿者。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表彰。

第二十四条  团市委对应急志愿者服务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 121日至 15日。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应急志愿服务时造成重大损失的,注销志愿服务证。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眉山市政府应急办、眉山团市委、眉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眉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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